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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6-05-17 阅读:7次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委托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相关工作,包括对承担操作资格考核的考核基地管理、从业人员报名条件核验、考核计划及应急预案制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考务组织、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指导培训机构依法开展培训等。

    第四条[委托事项落实]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委托事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及时反馈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培训分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考前安全作业培训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机构报告]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条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报告作业类别或者操作项目范围内开展培训。培训场所、培训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安排,供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过程中可以采取人脸识别、视频抓拍等技术手段,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报名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苏服办”APP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名参加考核。

    第九条[考核纪律]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存在作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核成绩无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

    第十条[培训互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且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可以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的操作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证书申请]申请人在考核合格后一年内,通过“苏服办”APP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证书申请表、3个月内的体检合格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作业培训记录或者证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证书延期]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苏服办”APP提出延期复核申请,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交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年龄超过60周岁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每年体检1次并通过“苏服办”APP提交体检报告。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通过“苏服办”APP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证书注销]申请人提出注销资格证书申请的,应当通过“苏服办”APP办理。

    第十五条[证书查验]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承揽的房屋市政工程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查验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失效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形,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核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举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电话、电子信箱等举报途径,接受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履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及废止规定]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5号)同时废止。